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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公诉吕某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时间:2020-06-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6月6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吕某某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系盘锦市首例法官充当黑势力保护伞被审理的案件。兴隆台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相明及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周纯等三名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吕某某利用其担任辽河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职务上的便利,为以苏红梅、苏咏惠为首的“苏氏”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虚假诉讼、利用司法权力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先后7次非法收受“苏氏”套路贷集团所贿赂的财物,与该集团建立亲密关系,发现其违法犯罪线索不移送、不调查,在程序违法的前提下仍然继续审理“苏氏”集团案件。在此期间,吕某某办理“苏氏”家族民事借贷案件达70余起,除撤案外,“苏氏”集团几乎全部胜诉。吕某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仅凭 “孤证”即双方借条定案,不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极力偏袒“苏氏” 集团成员,侵害民事被告合法权益,致使诸多被害人在长期受到“苏氏”集团的不法侵害后,到法院仍然申诉无门,接连发生了自杀、离婚、倾家荡产等惨剧。而“苏氏”集团则凭借被告人吕某某所持的司法权力,通过不断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迅速敛财,致使其黑社会性质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在一定范围内形成非法控制的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

    庭审直击

    被告人吕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机关表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让吕某某在其聘请的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字具结,并依法出具了对吕某某从宽量刑的建议。庭审中,被告人吕某某当庭翻供,对起诉书所指控的7起犯罪事实均不认可,其辩护人以吕某某收受贿赂少,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且曾因此受过纪委处分为由对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面对突发情况,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逻辑清晰的向法庭出示了大量依法调查的证据,全面且深入的向法庭展示了被告人吕某某所办理的“苏氏”黑社会性质组织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证实了吕某某与“苏氏”集团建立案外亲密关系的过程,以及如何利用其手中的司法权力纵容“苏氏”集团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为更加有效的指控犯罪,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教育效果,公诉人申请4名曾因吕某某审理的“苏氏”集团民间借贷案败诉的被害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以受害群众的身份与被告人吕某某当庭对质,有效的还原了民事案件审理现场,致使被告人吕某某在质证时漏洞百出,无法自圆其说。公诉人乘胜追击,综合全案证据发表两轮公诉意见,在有效指控犯罪的同时,对被告人吕某某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向被告人发出了“身负法官的神圣职责,面对群众的殷殷期盼,心中的正义天平何在”的灵魂质问,击穿了被告人吕某某最后一道心理防线。面对公诉人犀利的质问,被告人吕某某停止了无谓的辩解,当庭认罪、悔罪,在最后陈述中表示愧对党和人民群众的培养和教育,要用余生偿还之前所犯的错误。至此,长达7个半小时的庭审圆满结束,公诉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了公平正义,有效打击了犯罪,对黑恶犯罪起到了有力震慑作用。同时,公诉人在法庭上通过证据解析了“黑恶”实力 “保护伞”的犯罪套路,对人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有效识别犯罪手段起到了良好的教育作用。

    结语

    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双清零”任务,盘锦市兴隆台区检察院始终坚持政治引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证据标准、严守办案程序,在任务时间紧迫、办案难度大的情况下,提前介入案件程序,分析整理大量复杂多变的证据,还原事实真相,精准预测案件焦点,确保办理的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为更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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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公诉吕某某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24-12-09



    2020年6月6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吕某某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系盘锦市首例法官充当黑势力保护伞被审理的案件。兴隆台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相明及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周纯等三名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吕某某利用其担任辽河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职务上的便利,为以苏红梅、苏咏惠为首的“苏氏”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虚假诉讼、利用司法权力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先后7次非法收受“苏氏”套路贷集团所贿赂的财物,与该集团建立亲密关系,发现其违法犯罪线索不移送、不调查,在程序违法的前提下仍然继续审理“苏氏”集团案件。在此期间,吕某某办理“苏氏”家族民事借贷案件达70余起,除撤案外,“苏氏”集团几乎全部胜诉。吕某某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仅凭 “孤证”即双方借条定案,不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极力偏袒“苏氏” 集团成员,侵害民事被告合法权益,致使诸多被害人在长期受到“苏氏”集团的不法侵害后,到法院仍然申诉无门,接连发生了自杀、离婚、倾家荡产等惨剧。而“苏氏”集团则凭借被告人吕某某所持的司法权力,通过不断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迅速敛财,致使其黑社会性质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在一定范围内形成非法控制的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

    庭审直击

    被告人吕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机关表示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让吕某某在其聘请的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字具结,并依法出具了对吕某某从宽量刑的建议。庭审中,被告人吕某某当庭翻供,对起诉书所指控的7起犯罪事实均不认可,其辩护人以吕某某收受贿赂少,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且曾因此受过纪委处分为由对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面对突发情况,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逻辑清晰的向法庭出示了大量依法调查的证据,全面且深入的向法庭展示了被告人吕某某所办理的“苏氏”黑社会性质组织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证实了吕某某与“苏氏”集团建立案外亲密关系的过程,以及如何利用其手中的司法权力纵容“苏氏”集团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为更加有效的指控犯罪,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教育效果,公诉人申请4名曾因吕某某审理的“苏氏”集团民间借贷案败诉的被害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以受害群众的身份与被告人吕某某当庭对质,有效的还原了民事案件审理现场,致使被告人吕某某在质证时漏洞百出,无法自圆其说。公诉人乘胜追击,综合全案证据发表两轮公诉意见,在有效指控犯罪的同时,对被告人吕某某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向被告人发出了“身负法官的神圣职责,面对群众的殷殷期盼,心中的正义天平何在”的灵魂质问,击穿了被告人吕某某最后一道心理防线。面对公诉人犀利的质问,被告人吕某某停止了无谓的辩解,当庭认罪、悔罪,在最后陈述中表示愧对党和人民群众的培养和教育,要用余生偿还之前所犯的错误。至此,长达7个半小时的庭审圆满结束,公诉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了公平正义,有效打击了犯罪,对黑恶犯罪起到了有力震慑作用。同时,公诉人在法庭上通过证据解析了“黑恶”实力 “保护伞”的犯罪套路,对人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有效识别犯罪手段起到了良好的教育作用。

    结语

    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双清零”任务,盘锦市兴隆台区检察院始终坚持政治引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证据标准、严守办案程序,在任务时间紧迫、办案难度大的情况下,提前介入案件程序,分析整理大量复杂多变的证据,还原事实真相,精准预测案件焦点,确保办理的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为更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贡献检察力量。